ICE误将两名美国公民女童遣返危地马拉,联邦法官下令立即接回
要点速览
- 两名在佛州出生的12岁美国公民女童在ICE设施外等候时被置于“家庭团聚(family unity)”政策之下,与遭递解的母亲同机被送往危地马拉;联邦法官Gregory A. Presnell下令立即接回并由政府承担返程费用
- 法院文件称其母亲已于2月25日提交表格,明确要求女童留美由外祖母照料;ICE地方负责人Kellei Walker称工作人员“自认为”在正确执行政策,但承认或存混淆
- 法院先发出临时禁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禁止转移,惟女童已在途中;最终命令要求返还护照、提供“无成人陪伴未成年人”服务并不得再次拘押
- 案件以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提出,点名被告包括司法部长Pam Bondi、国土安全部长(DHS)Kristi Noem与ICE代理局长Todd M. Lyons;据称其父亲Antony Teo García可能为合法永久居民(LPR),该细节尚待核实
- 事件凸显公民子女在移民执法场景中的程序合规风险,对需前往ICE报到的华人移民家庭具有直接警示意义
事件概述
据报道,两名在奥兰多出生、持美国公民身份的12岁双胞胎姐妹,3月9日随外祖母在佛州一处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设施外等候其母亲办理移民事务时,被现场人员要求靠近入口,并在所谓“家庭团聚(family unity)”政策下被置于联邦拘押。随后,女童与其母一同被送上飞往危地马拉的航班。
外祖母Sonia García Valles随即向联邦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主张女童遭非法拘押与转移。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佛罗里达辖区受理此案,法官Gregory A. Presnell在审阅材料后指出,法院档案显示母亲早在2026年2月25日已递交表格,明确表示希望孩子留在美国、交由外祖母照料。法官最终签署命令,要求联邦当局立即安排并承担两名女童从危地马拉城返回奥兰多的全部行程费用,航班须提供“无成人陪伴未成年人(Unaccompanied Minor)”服务;返美后,女童应直接交付指定监护人,并归还其护照与个人物品,同时不得再次拘押。此前法院虽紧急签发临时禁制令(TRO)限制转移,但据称当时女童已在航班途中。
在庭审中,ICE当地办公室代理负责人Kellei Walker称相关人员“相信自己在正确执行允许被递解父母决定子女随行与否的政策”,但承认对母亲的最终决定可能存在误读或混淆。外媒并称,法院文件点名被告包括司法部长Pam Bondi、国土安全部长(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Kristi Noem与ICE代理局长Todd M. Lyons。
法律与政策要点(术语释义)
- ICE与DHS职责:ICE隶属DHS,负责移民执法与递解;与之不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负责移民福利审批(如绿卡、公民入籍等),本案核心在执法环节的程序合规。
- 家庭团聚(family unity)政策:用于在执行递解(removal)时,尽量不拆散家庭,允许非公民父母选择子女是否随行。但美国公民不受移民法递解程序约束,任何对公民的“移送出境”都必须有明确的自愿出境意愿与书面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拘押或侵害公民权利。
-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用于质疑政府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适合在“错误拘押/转移”时迅速救济;TRO(临时禁制令)则是紧急禁止特定行为(如转移、递解)的临时法院命令,常在此类“与时间赛跑”的案件中使用。
- 法院救济范围:本案命令不仅要求“接回”与费用承担,还涉及返还证件、明确交付监护人与“不得再次拘押”的限制,凸显法院对公民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化保护。
对华人移民家庭的影响与实用建议
- 随身证件与授权:携带美国公民子女往来联邦执法场所(如ICE报到)时,务必随身携带其美国护照、出生证明原件/认证副本与照片件;如父母面临递解风险,提前准备并公证监护/照料授权书、学校与医疗授权表,明确“子女留美由谁照料”的书面意愿,并保留多份复印件与电子备份。
- 现场沟通与见证:赴ICE签到(check-in)或面谈,尽量由律师或合格代表陪同;遇执法人员提出带走子女的安排,应当场出示证据证明子女为美国公民,并要求主管到场与联系法律代表。必要时明确表示不同意随行出境,并出示先前提交的家长意愿表格。
- 紧急法律救济:若发生“错误转移/即将递解”情形,律师可在联邦法院申请TRO与人身保护令,实际操作中常可在数小时至1-2日内获得紧急裁定;当事人应准备好关键材料(身份证明、家长意愿文件、与执法人员沟通记录等)以便迅速提交。若法院命令政府承担返程费用与提供未成年人服务,家庭应配合行程安排并确认护照与财物完整归还。
- 认识机构分工与界限:USCIS的“审批”与ICE的“执法”分属不同体系;即便父母处于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美国公民子女并不随之进入递解程序。任何涉及未成年公民跨境转移的“同意”,都应以清晰、可核验、最新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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