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务院重申:非移民签证应优先在“居住国”审理

要点速览

政策要点:何为“在居住国审理”

国务院明确,非移民签证(NIV,指B1/B2旅游商务、F-1/M-1学生、J-1交流、H-1B专业人士、L-1跨国调派、O-1杰出人才等)申请应由申请人居住国的使领馆负责受理与裁决。依据22 CFR 41.101,申请人通常应在其居住地所属领区递签;其他使领馆对“非本地居民”案件是否受理具有完全裁量。所谓“居住国”强调合法、稳定的长期居留(如工作签、学生签、永居等),短期旅行或过境并不构成居住。此举旨在管理本地需求、降低欺诈与语言风险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该通知为政策口径的重申,并未改变实体法;是否符合非移民倾向仍依《移民与国籍法》(INA)214(b)判定,补件或行政审查则适用INA 221(g)。

对华人申请者的具体影响

对持中国护照的申请人而言,在第三国“抢更快的面谈号”不再稳妥:多地使领馆据称已更严格限制非居民预约,可能出现预约被取消、排期延后或被要求回居住国申请。相反,已在他国合法长期居留(如持加拿大PR、英国BRP、新加坡工作准证或学生准证)的华人,可在该“居住国”递签,并以居留文件、雇佣或在读证明强化与居住地联系,有助于通过214(b)的“非移民倾向”审查。对F-1在美毕业从OPT出入境、或H-1B/L-1等回国“补签”者,选择本人的居住国使领馆通常更可控;据报道,部分“免面谈”(Dropbox/Interview Waiver)项目也多限于对本地居民开放,跨区申请往往不适用。

实用信息与申请要点

来源:原文链接

阅读原文 →